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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
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
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
第三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
第四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募集说明书、
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
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第九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第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
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
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
第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
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董事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第二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议公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叁年的,应当每叁年
第二十二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
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涉及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第二十六条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第二十七条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
承诺事项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方应当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决措施。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是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组织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第三十三条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
据的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
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在指定媒
体上公开披露。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五)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应根据公司《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的要求,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
息,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
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
(二)信息披露文件履行合规性审核及保密审查后,由董事长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同
(六)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
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
接受媒体采访。未履行前述手续,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必须至少在实施前
第三十九条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第四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规定的信息披露形式。
第四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第四章信息披露涉及的责任划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
(三)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向股东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第四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和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
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
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如责任人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应
第四十五条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
第四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第五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有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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